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
-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