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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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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
  2. 2.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3. 3.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4. 4.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48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 這意味著電子支付機構需要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向聯徵中心提供有關其業務的相關資料。 2.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這表明有關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資料的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和審核流程等相關規範是由聯徵中心制定,然後提交主管機關審核。 3.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這表明聯徵中心在蒐集、處理或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根據第一項規定報送的資料時,因其屬於執行法定職責所必要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可以免除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的告知要求。 4.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這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在根據第一項規定報送和揭露資料時,必須確保資料的真實性,不能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根據以上的解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48條主要規範了電子支付機構向聯徵中心報送資料的要求及相關規範,並且明確了聯徵中心對於這些資料的使用和保護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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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