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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
  2.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3.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4.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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