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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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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增加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2.電子支付機構增加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業務,應於首次開辦前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事項如有變動者,應於變動後之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檢具原許可函及變動事項之說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主管機關為前二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意見;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起。 二、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約定書或其範本。 三、業務章則、業務流程及風險控管。 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5. 5.電子支付機構增加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業務,應於首次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前已開辦之業務,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49條規定了電子支付機構在增加經營業務時需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如果電子支付機構要增加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業務,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檢附兩份營業計畫書。而如果要增加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業務,則需要在首次開辦之前檢附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電子支付機構在110年7月1日之前已經營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業務,需在110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調整後的營業計畫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許可或備查事項有變動,則應在變動後的次日起15個營業日內,檢附原許可或備查函及變動事項說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該條也規定,在主管機關進行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的意見;而涉及外匯業務的情況下,則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同意後才能進行。營業計畫書應該清楚記載經營業務的起源、各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範本、業務章則、業務流程及風險控管、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等事項。若電子支付機構要增加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的業務,則需在首次開辦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然而,若該業務在110年7月1日之前已開展,則不受此限制。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條文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條文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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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增加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電子支付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