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49條規定了電子支付機構在增加經營業務時需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如果電子支付機構要增加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業務,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檢附兩份營業計畫書。而如果要增加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業務,則需要在首次開辦之前檢附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電子支付機構在110年7月1日之前已經營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業務,需在110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調整後的營業計畫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許可或備查事項有變動,則應在變動後的次日起15個營業日內,檢附原許可或備查函及變動事項說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該條也規定,在主管機關進行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的意見;而涉及外匯業務的情況下,則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同意後才能進行。營業計畫書應該清楚記載經營業務的起源、各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範本、業務章則、業務流程及風險控管、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等事項。若電子支付機構要增加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的業務,則需在首次開辦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然而,若該業務在110年7月1日之前已開展,則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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