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電子支付機構終止或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具體規定如下: 1.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時,應提出計畫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 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時,應提出計畫書,並提供擬暫停的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未來打算再度繼續經營業務,應以函報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備查。 3. 前兩項計畫書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 暫停或終止經營的原因。 - 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益義務的處理方式,或者其他替代服務的方法。 參考資料: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金管會網站,瀏覽日期2021年11月1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39&parentpath=0,2&mcustomize=rule_1_0.jsp&dataserno=201512190005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法務計畫書範本》,金管會網站,瀏覽日期2021年11月1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81&parentpath=0,2,742,769&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60823000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