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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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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2. 2.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經營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電子支付機構終止或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具體規定如下: 1.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時,應提出計畫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 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時,應提出計畫書,並提供擬暫停的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未來打算再度繼續經營業務,應以函報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備查。 3. 前兩項計畫書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 暫停或終止經營的原因。 - 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益義務的處理方式,或者其他替代服務的方法。 參考資料: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金管會網站,瀏覽日期2021年11月1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39&parentpath=0,2&mcustomize=rule_1_0.jsp&dataserno=201512190005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法務計畫書範本》,金管會網站,瀏覽日期2021年11月1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81&parentpath=0,2,742,769&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608230006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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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