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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2. 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 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經營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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