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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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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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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
主管機關
申請
核
准。
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經營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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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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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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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及作業方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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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管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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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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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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