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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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