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