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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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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1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以下情況下,應該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1. 變更公司章程 2. 合併 3.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 4. 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 5. 變更資本額 6. 變更公司營業處所 7.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需經核准的事項。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法條內容,如果一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要變更公司章程,他們需要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例如,如果一家電子支付機構決定變更其章程中的公司組織架構或業務範圍,他們必須提出申請並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另外,如果該機構計劃進行合併,也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這意味著該機構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獲得主管機關的批准,才能正式進行合併。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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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51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