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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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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提撥之金額。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該基金的收入來源包括以下三項:一是電子支付機構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提撥的金額;二是孳息收入;三是其他收入。 根據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是為了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彌補電子支付機構清償款項支付風險而設立的基金。該基金的收入主要來自於電子支付機構提撥的金額、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例如根據第四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根據其清償基金風險情況,定期提撥款項至清償基金。這些提撥的金額即屬於本基金的收入之一。 此外,該基金也可以透過投資使得基金產生孳息收入,這些孳息收入同樣也視為基金的收入來源之一。 最後,根據該法規的其他規定,還可以有一些其他收入,具體的情形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 總之,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該基金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電子支付機構提撥的金額、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這些收入來源都是用來保障電子支付機構清償款項支付風險並確保金融交易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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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提撥之金額。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