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19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備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 這一條規定表示銀行在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並且需要制定相應的專業資格條件、培訓和考核制度。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a) 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達60小時以上且取得合格證書,課程內容須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理論與實務、相關法規、會計處理及風險管理。 b) 在國內外金融機構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實習一年。 c) 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這一條規定了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經辦以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包括完成相應的訓練課程、實習經驗或實際工作經驗。 3.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工作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a) 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之一。 b) 通過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 c) 通過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 這一條規定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工作的經辦以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包括完成相應的訓練課程、取得資格測驗的合格證書。 4.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交割、推介、風險管理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每年應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或銀行自行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教育訓練課程時數達十二小時以上;其中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教育訓練課程,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 這一條規定了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交易、交割、推介和風險管理的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每年應參加相關的教育訓練課程,並要求時數至少為12小時,如果是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的課程,則要求不低於應達訓練時數的一半。 5. 前三項所稱相關管理人員,係指總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或分行推介工作人員之所屬單位之直屬主管及副主管。 這一條規定了前三項所提到的相關管理人員是指總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或分行推介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直屬主管及副主管。 6. 第三項推介人員應向銀行公會辦理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推介業務。推介人員之任職登錄、資料變更登錄、註銷登錄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這一條規定了推介人員應該向銀行公會進行登錄,非經登錄則不得執行推介業務。推介人員的任職登錄、資料變更登錄、註銷登錄以及其他應遵循的事項由銀行公會制定並提交本會備查。 參考資料: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金管會法規查詢系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釋第08400856000號函(金管會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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