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終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包括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當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需要提前終止時,銀行應該訂定結算應付款數額的方式,並且計算交易在提前終止時的當時市場價值,這包括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的給付的價值。 例如,假設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了一個利率交換合約,根據合約,交易相對人需要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支付利息給銀行。然而,由於某些原因,銀行決定提前終止這個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法規,銀行需要計算該交易在終止日的市場價值,並考慮原本在終止日後到期的利息支付金額。 2. 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容應於相關契約文件內載明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交易提前終止的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的方式等內容應該在相關的契約文件中明確記載,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進行充分的揭露。 舉例來說,如果銀行和交易相對人簽訂了一份利率交換合約,該合約應該明確記載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交易,以及終止時應該如何計算應付款數額。此外,銀行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這些內容,例如在交易確認書中詳細說明交易提前終止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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