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6條,銀行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給自然人一般客戶時,在完成交易前,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並且銀行應派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同樣地,向法人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時,銀行應訂定向客戶交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的內部作業程序,並且按照該程序進行操作。在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後,銀行應向客戶提供交易確認書,並包含交易確認書編號。在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中,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將最大風險或損失以粗黑字體標示。 根據資料,94年7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八點(㈢)規定,銀行在提供特定商品時,應另外提供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內容應包括商品特性、所涉及之風險、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等說明,並要求銀行充分告知客戶,並留存相關紀錄以備查驗。此外,96年4月18日修定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第7條則要求信託業務在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應揭露該業務所涉及之各類風險,並以詳細說明方式向委託人說明,如果有國外發行機構提供原文說明文件,應將原文說明文件忠實轉譯為中文並交付給委託人充分審閱。這些法規對於金融機構在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有明確的要求。 資料還提到了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6條,該條細則要求銀行在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給自然人一般客戶時,應至少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銀行應派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對於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給法人一般客戶,則應訂定向客戶交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的內部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進行操作。完成交易後,銀行應提供交易確認書予客戶。此條細則中明確規定了在交易前及交易後銀行對客戶所需提供的文件及步驟。 以金融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6條為例,一般客戶在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銀行應根據內部作業制度程序提供產品說明書和風險預告書,在交易前應由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在交易後應提供交易確認書。這些規定旨在強化銀行對客戶的說明義務,確保客戶能夠充分瞭解交易的風險與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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