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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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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
和解
者,該客戶得向財團
法人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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