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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2. 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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