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如下: 1. 銀行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給一般客戶時,必須在交易文件和網站中明確載明交易糾紛的申訴管道。當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況時,銀行應立即按照其內部的申訴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2. 如果銀行與一般客戶之間的交易糾紛無法通過銀行內部的申訴處理程序達成和解,客戶可以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參考資料: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66&parentpath=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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