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8 條》,該條規定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進行。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及具體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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