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9 條主要內容是要求銀行在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給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的客戶時,需要進行客戶屬性評估和商品屬性評估。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銀行應評估客戶的屬性,包括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和對商品的理解等要素,並綜合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程度。同時,銀行也需要評估結構型商品的合法性、投資假設和風險報酬的合理性、交易的適當性和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等因素,并將商品的風險程度分為至少三個等級。此外,銀行還應評估和確認向客戶提供的商品資訊和行銷文件的正確性和充分性。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評估客戶屬性的人員和向客戶推介結構型商品的人員不得為同一人。對於自然人客戶的首次客戶屬性評估作業,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的軌跡。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商品業者內部控制制度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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