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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2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須進行充分瞭解客戶程序,以確認客戶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風險,並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銀行向客戶推介結構型商品,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書,且不得併入其他約據之方式辦理。客戶並得隨時終止該推介行為。 二、對於最近一年內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筆數低於五筆、教育程度為國中畢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客戶,銀行不得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等方式進行商品推介。 三、銀行與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之客戶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前,應由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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