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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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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須進行充分瞭解客戶程序,以確認客戶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風險,並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銀行向客戶推介結構型商品,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書,且不得併入其他約據之方式辦理。客戶並得隨時終止該推介行為。 二、對於最近一年內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筆數低於五筆、教育程度為國中畢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客戶,銀行不得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等方式進行商品推介。 三、銀行與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之客戶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前,應由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9-1 條,銀行在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並包含以下事項: 一、銀行在向客戶推介結構型商品時,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書,不得使用其他約據方式辦理,且客戶可隨時終止此推介行為。 二、對於在最近一年內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筆數低於五筆、年齡為七十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的客戶,銀行不得使用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等方式進行商品推介。 三、在與符合前述條件的客戶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前,銀行應由適當的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進行商品交易的適當性,並在確認後才能進行該交易。 例如,根據法規資料,《銀行衍生金融商品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五》規定,銀行辦理衍生金融商品交易應符合客戶之風險承受能力、財力狀況、投資經驗、教育程度、風險屬性及其他有關事項,該條也規定銀行應於辦理業務前取得客戶簽署衍生金融商品交易相關文件(例如客戶同意書)。這些規定與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時應取得客戶同意書的要求相符。 請注意,該回答僅以提供法規說明為目的,並非法律建議。使用者仍應自行查閱並參考正式法規文件以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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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9-1 條規定:「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須進行充分瞭解客戶程序,以確認客戶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風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