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銀行在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應進行的行銷過程控制。根據該條規定,銀行應在結構型商品客戶須知及產品說明書上以顯著的字體標示該商品的商品風險程度。對於交易條件標準化且存續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商品,銀行應提供一般客戶不低於七日的審閱期間,專業客戶的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銀行還應向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該結構型商品的客戶須知重要內容,並保留錄音或電子記錄。對於首次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的自然人客戶,銀行應派專人解說並保留錄音或錄影紀錄;而對於使用電子設備提供同類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客戶,可以免去指派專人解說。另外,銀行與法人客戶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後,如果進行同類型的交易,可以經過客戶逐次簽署書面同意,免去另外的程序要求。最後,客戶須知、產品說明書的應記載事項和錄音、錄影或使用電子設備的辦理方式由銀行公會制定並報告本會備查。 參考資料: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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