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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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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前,應向客戶說明下列事項: 一、該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二、該結構型商品因銀行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三、該結構型商品因其他經本會規定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2. 2.銀行就前項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服務,涉有契約權利行使期間、解除期間及效力之限制者,亦應向客戶說明之。
  3. 3.銀行就第一項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服務,應向客戶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交易架構,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2條,銀行在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給客戶之前,需要向客戶說明以下事項: 一、該結構型商品由於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的變動,可能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 二、該結構型商品由於銀行或其他人的業務或財產狀況的變化,可能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 三、該結構型商品由於其他經本會規定的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的重要事項,可能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 此外,銀行在提供前述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服務時,也需要說明與之相關的契約權利行使期間、解除期間和效力之限制。 最後,銀行應向客戶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有關費用及其收取方式、交易架構,以及可能涉及的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風險應包括最大損失金額。 參考資料: 1. 2019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2條。 2. 2018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解說資料。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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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前,應向客戶說明下列事項: 一、該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