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2條,銀行在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給客戶之前,需要向客戶說明以下事項: 一、該結構型商品由於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的變動,可能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 二、該結構型商品由於銀行或其他人的業務或財產狀況的變化,可能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 三、該結構型商品由於其他經本會規定的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的重要事項,可能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 此外,銀行在提供前述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服務時,也需要說明與之相關的契約權利行使期間、解除期間和效力之限制。 最後,銀行應向客戶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有關費用及其收取方式、交易架構,以及可能涉及的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風險應包括最大損失金額。 參考資料: 1. 2019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2條。 2. 2018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解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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