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金融機構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卡戶檔案或契約文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三、金融機構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金融機構對權責機關依適當授權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金融機構應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相關的紀錄憑證。具體規定如下: 一、金融機構應至少保存五年國內外交易的必要紀錄。如果法律有較長的保存期限規定,則根據該規定執行。 二、金融機構對以下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直到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如果法律有較長的保存期限規定,則根據該規定執行: 1. 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的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的官方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或紀錄。 2. 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卡戶檔案或契約文件的檔案。 3. 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的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三、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紀錄應夠以重建個別交易,以作為認定不法活動的證據。 四、金融機構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給權責機關依適當授權要求时。 作為這一法規的相關參考資料,我可以舉出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以及該機構所公布的相關解釋性公告或函釋。這些文件對於了解該法規的內容和執行細節具有相關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