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契約者,以及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者,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第八條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第九條交易之持續監控及前條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規定。但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司辦理核保及理賠業務者,於所代理業務範圍內之政策、程序及控管等面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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