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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契約者,以及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者,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第八條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第九條交易之持續監控及前條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規定。但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司辦理核保及理賠業務者,於所代理業務範圍內之政策、程序及控管等面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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