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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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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社)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總(分)公司(社)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戶或交易監控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二、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金融機構應依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規範、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度、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洗錢與資恐相關趨勢與資訊、金融機構內部風險評估結果等,檢討其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四、金融機構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五、前款完整之監控型態應依其業務性質,納入各同業公會所發布之態樣,並應參照金融機構本身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增列相關之監控態樣。其中就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金融機構監控時應將收受兩端之所有資訊均納入考量,以判定是否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六、金融機構執行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的持續監控,應遵守以下規定: 1.金融機構應逐步整合公司客戶的基本資料和交易資料,以供總/分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資金目的的查詢,增強對帳戶或交易的監控能力。同時,對於各單位調取和查詢客戶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注意資料的保密性。 2.金融機構應根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或交易的監控政策和程序,並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恐怖主義資金交易。 3.金融機構應根據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法規、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和複雜度、內部和外部資訊來源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資訊、金融機構內部風險評估結果等因素,定期檢討其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和程序並進行更新。 4.金融機構的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和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的監控模式、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和監控操作的執行程序以及檢視監控案件的程序和申報標準,并將其書面化。 5.完整的監控模式應根據業務性質納入同業公會發布的相關樣式,同時應參考金融機構自身的洗錢和恐怖主義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增加相關的監控樣式。其中,對於電子支付帳戶之間的款項轉移,在進行監控時應考慮兩端的所有資訊,以判斷是否應該申報疑似洗錢或恐怖主義資金交易。 6.金融機構執行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的情況應進行記錄,並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保存一段時間。 以上解釋基於參考資料《金融機構洗錢防制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以及該法規的最新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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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9 條規定:「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