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 1. 核實客戶身分:金融機構應在確認客戶身分時,運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例如,如果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是現任國外政府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金融機構應將該客戶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的措施。 2. 高風險業務關係:當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是現任國內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金融機構應在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並每年重新審視。對於被金融機構認定為高風險業務關係的客戶,應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的措施。 3. 高階管理人員:若客戶的高階管理人員是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金融機構應考量其對客戶的影響力,決定是否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的措施。 4. 高風險政治性職務人士的評估:對於非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金融機構應考量相關風險因子後評估其影響力,並按照風險基礎方法來確定是否應適用前述的規定。 5. 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人士:以上述規定適用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的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的人士也要遵守。具體範圍應依照相關辦法的規定來確定。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0 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17&parentpath=0,3&mcustomize=rule_view.jsp&dataserno=3+5+15+17+15+15+4390+4261+23+91+12+6+7+92+4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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