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4條,申請人在進行創新實驗時,應遵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的事項,並且按照主管機關的指示說明創新實驗的情況。在必要時,主管機關有權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果申請人未遵守前述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改善。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申請進行創新實驗,主管機關核准後要求該公司定期提交實驗進展報告以及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在實驗進行期間,主管機關可能會突然到該公司實地訪查,以確保實驗的符合條例的要求。如果該公司拒絕或規避這些要求,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公司限期改善。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為監管創新實驗之辦理內容及法令遵循情形,且掌握創新實驗對市場之影響,爰於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及主管機關要求辦理事項,並向主管機關報送或當面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辦理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為維持金融市場秩序及保障參與者之權益,於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為監管創新實驗之辦理內容及法令遵循情形,且掌握創新實驗對市場之影響,爰於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及主管機關要求辦理事項,並向主管機關報送或當面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辦理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為維持金融市場秩序及保障參與者之權益,於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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