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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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5條的規定,辦理創新實驗期間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創新實驗的核准: 1. 若創新實驗涉及重大不利於金融市場或參與者權益的情況。 2. 若創新實驗超出主管機關核准的範圍,或違反了附加的負擔要求。 3. 若未遵守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在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但未能改善。 按照該條例第1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廢止核准之後應該在機關的網站上公開揭露廢止核准的日期和原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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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