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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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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於主管機關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者權益保障、第十四條規定之遵循情形及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說明及確認其妥適性,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召開評估會議進行結果評估。
  2. 2.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創新實驗結果文件備齊後六十日內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構)。
  3. 3.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應邀請申請人,並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4. 4.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5.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成員對於創新實驗之相關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於創新實驗結果的處理和評估依次有以下幾點: 1. 申請人在創新實驗期間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提交創新實驗結果的函件,並對參與者權益保障、遵循第十四條規定和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進行說明和確認其妥適性。主管機關會邀集專家、學者和相關機關召開評估會議,對結果進行評估。 2. 主管機關應在創新實驗結果文件備齊後的六十天內完成評估並提出建議意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相關機關。 3. 評估會議和審查會議應邀請申請人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4. 評估會議和審查會議的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5. 評估會議和審查會議的成員對於創新實驗的相關文件應保守秘密,除非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並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進行的釋義。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者權益保障、第十四條規定之遵循情形及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說明及確認其妥適性,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召開評估會議進行結果評估。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創新實驗結果文件備齊後六十日內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構)。   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應邀請申請人,並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成員對於創新實驗之相關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61229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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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6 條規定:「申請人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