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查創新實驗申請時,應召開審查會議,並邀請專家、學者和相關機關代表擔任會議成員。根據資料中提及的內容,我們可以推斷該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查過程具有專業性和多元性,以達到有效評估創新實驗申請的目的。具體的參考資料尚不足以提供範例,因此我們無法給出具體的案例。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