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18

快速跳轉
  1. 1.創新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參與者之保護措施、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科技業代表與政府相關部會代表,研議、協調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之事項。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機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主管機關每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該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業務內容、創新實驗之成果與因此完成之法規修正調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將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8條的規定,這個條款主要涉及到創新實驗的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參與者的保護措施、監督管理等事項的辦法,這些事項由主管機關所定。此外,該條款還要求主管機關制定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並定期檢討,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的協助、輔導和諮詢服務,並定期召開金融科技業和政府相關部會的代表會議,研議和協調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事項。關於金融科技發展的輔導和協助機制,則由主管機關所制定。主管機關每年在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應向立法院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該年度金融科技發展的業務內容、創新實驗的成果以及相關的法規修正調整情況,並將內容公開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創新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參與者之保護措施、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科技業代表與政府相關部會代表,研議、協調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之事項。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機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每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該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業務內容、創新實驗之成果與因此完成之法規修正調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將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創新實驗之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包括第四條之申請、第九條第一項之申請延長及第十條之申請變更創新實驗)、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申請人據以規劃及辦理創新實驗。   二、為利創新實驗申請人瞭解申請案件可能被駁回情形,爰須於第一項授權之辦法中明定駁回事項,如申請文件內容虛偽不實,未能於限期內備齊文件及創新實驗計畫未具備第七條所定主管機關應審酌項目等情事。   三、發展金融科技已是各國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重要策略,為引導並鼓勵我國金融科技之創新與發展,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政策,積極提供相關業者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同時,主管機關應定期邀請金融科技相關業者、學術機構及部會,共同研商金融科技未來發展及瞭解實際運作需求,進而營造友善且良性互動之環境,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機制相關管理規範。   四、鑑於數位經濟之發展為提高國家整體競爭力之重要政策,為利立法院掌握各部會推動數位經濟政策之狀況,爰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該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業務內容、創新實驗之成果與因此完成之法規修正調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立法之參考,主管機關並將前揭狀況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以說明推動成效及鼓勵相關業者投入研發創新。

  • 駁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1061229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創新實驗之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包括第四條之申請、第九條第一項之申請延長及第十條之申請變更創新實驗)、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申請人據以規劃及辦理創新實驗。   二、為利創新實驗申請人瞭解申請案件可能被駁回情形,爰須於第一項授權之辦法中明定駁回事項,如申請文件內容虛偽不實,未能於限期內備齊文件及創新實驗計畫未具備第七條所定主管機關應審酌項目等情事。   三、發展金融科技已是各國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重要策略,為引導並鼓勵我國金融科技之創新與發展,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政策,積極提供相關業者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同時,主管機關應定期邀請金融科技相關業者、學術機構及部會,共同研商金融科技未來發展及瞭解實際運作需求,進而營造友善且良性互動之環境,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機制相關管理規範。   四、鑑於數位經濟之發展為提高國家整體競爭力之重要政策,為利立法院掌握各部會推動數位經濟政策之狀況,爰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該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業務內容、創新實驗之成果與因此完成之法規修正調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立法之參考,主管機關並將前揭狀況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以說明推動成效及鼓勵相關業者投入研發創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8 條規定:「創新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參與者之保護措施、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