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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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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9條,進行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可免徵規費。這意味著在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時,相關的申請、審查和核可程序將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參考資料是「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立法理由一、參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簡稱MAS)對監理沙盒之申請者並未收取費用,為鼓勵民間積極投入金融科技創新,以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增進公共利益,明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以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   二、第三條及第七條第一款所定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尚非本條例規範事項,不屬於本條得免徵規費範圍,併予敘明。

  • 名詞
  • 規費名詞
(1061229 制定)

一、參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簡稱MAS)對監理沙盒之申請者並未收取費用,為鼓勵民間積極投入金融科技創新,以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增進公共利益,明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以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   二、第三條及第七條第一款所定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尚非本條例規範事項,不屬於本條得免徵規費範圍,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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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9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