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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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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2.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10條的規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意味著在審查會議或評估會議中,出席者的比例需要達到規定的標準,而且決議需要獲得絕大多數的成員同意才能通過。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們需要瞭解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解釋釋例。根據我所能找到的資料,目前尚缺乏具體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如若有最新的法規文本,或者相關的解釋釋例,我們可能能夠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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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10 條規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審查會議及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