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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二章 會議任務、成員及遴選事項

§ 2–54

2
主管機關受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申請案,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並作成建議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意見。
3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創新實驗結果,應召開評估會議,就有關創新實驗對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進行評估及提供意見。
4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專家及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三分之一,並不得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
5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專家及學者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