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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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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創新實驗結果,應召開評估會議,就有關創新實驗對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進行評估及提供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申請人依據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向他們函報創新實驗結果時,應召開評估會議,該會議的目的在於評估這些創新實驗對於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者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權益等成效,並提供意見。具體來說,該評估會議會針對申請人所提出的創新實驗方案進行評估,考慮這些方案對於金融服務效能的提升、成本節省、以及對金融消費者和企業權益的影響等因素,並提供相關意見。這個評估會議的目的是確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符合相關的法規,同時也能夠促進金融服務的發展和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的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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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創新實驗結果,應召開評估會議,就有關創新實驗對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