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申請案,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並作成建議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意見。
依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2條,當主管機關受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案時,應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在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會將審查申請案並作出是否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的建議意見。根據我所查找到的相關資料,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2條的內容沒有進一步的詳細說明。目前沒有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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