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上述法規回答,本法條的核心是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所制定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內容,我無法找到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1條有關的詳細資訊或範例。因此,我無法針對本條進行具體的解釋和範例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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