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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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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專家及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三分之一,並不得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4條的規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的成員數量應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主管機關需要指派相關機關的人員參與會議,同時也需要邀請具備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的專家和學者參與審查。其中,專家和學者的比例不能少於會議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也不能超過會議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例如,如果審查會議的成員數量為十人,根據該法條的要求,至少應有三名專家或學者參與審查,但不能超過七名專家或學者。這樣可以確保審查會議的成員組成既包含相關機關的人員,又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家和學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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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