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議成員自接獲創新實驗有關資料之時起一年內,不得作為與該創新實驗申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創新實驗申請人,並不得擔任該創新實驗申請人之合作廠商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12條規定,審查會議成員自接獲創新實驗有關資料之時起一年內,不得作為與該創新實驗申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創新實驗申請人,並不得擔任該創新實驗申請人之合作廠商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委員會運作辦法》第12條規定,審查會議成員在接獲創新實驗相關資料後的一年內,禁止成為與該創新實驗申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的申請人。此外,他們也不能擔任該創新實驗申請人的合作廠商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的人。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9年修訂並公告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委員會運作辦法》第12條,所有審查會議成員在接獲創新實驗相關資料後的一年內,禁止參與與該創新實驗申請業務性質相同或類似的其他創新實驗申請事務。此外,他們也不能擔任該創新實驗申請人的合作廠商負責人、受僱員工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的人。這是為了確保審查會議成員在審查過程中保持中立和客觀,避免申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審查會議成員在接獲創新實驗相關資料後的一年內,成為一個與該創新實驗申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的申請人,就違反了這項規定。同樣地,如果該成員成為該創新實驗申請人的合作廠商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的人,也會違反這項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從而維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公共利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