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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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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會議與評估會議之成員及參與該二會議之人員,對於創新實驗相關文件,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2. 2.審查會議或評估會議結束後,前項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所涉及之營業秘密,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以下為針對每項、款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該條款指出審查會議與評估會議的成員及參與相關會議的人員對於創新實驗相關文件,除了在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之外,都應保守秘密。 舉例來說,假設在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審查或評估會議中,與會人員討論了一份創新實驗的商業計畫書,根據這項條款,與會人員需要保護這份文件的秘密性,除非在執行公務或者依法規有其他規定。 2. 第二項該條款指出在審查會議或評估會議結束後,前述的成員與相關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涉及的營業秘密也應該保守秘密,除非在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在審查會議或評估會議中,出席人員討論了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的營業模式和商業機密,根據這項條款,與會人員需要確保這些機密信息的秘密性,除非在執行公務或者依法規有其他規定。 參考資料: - 相關法規: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 例子:以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或評估會議討論的相關文件和營業機密為例

  • 營業秘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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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13 條規定:「審查會議與評估會議之成員及參與該二會議之人員,對於創新實驗相關文件,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