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7條,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該有一位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負責統籌審查和評估的相關事務。同時,還應該有一位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協助召集人處理相關事務。 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根據此法規任命一位副首長作為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的召集人,並由相關金融機構的副首長擔任副召集人來協助召集人處理相關事務。 2.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7條,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的職務。 例如,當召集人因公務行程或其他原因無法參加某次審查會議時,副召集人將代理召集人的角色,召集審查會議並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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