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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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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名單,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作成准駁決定或依本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前,應予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6條,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的成員名單在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作成准駁決定或根據本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之前,應予保密。這意味着審查會議或評估會議的成員名單在相關決定或意見確定之前不能公開。具體的範例我們並沒有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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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6 條規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名單,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作成准駁決定或依本條第十六條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