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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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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係。 二、客戶拒絕提供審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者。 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六、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七、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九、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當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時,如果客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1.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係。例如,客戶使用假名或虛構的公司名稱來辦理租賃業務。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例如,當要求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時,客戶明確拒絕提供。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者。例如,客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租賃業務,但無法查證代理人的身分和相關資料。 4.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客戶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被發現是偽造的或有變造的跡象。 5. 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都是影本。例如,客戶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只是影印本而非正本。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的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例如,客戶提供的文件存在疑點,模糊不清,且不願提供其他可以證明身分的文件。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客戶在被要求提供補充的身分證據文件時,故意拖延提供。 8. 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但支付不在此限。例如,客戶被列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的對象或被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為恐怖分子,則應該拒絕建立業務關係。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例如,客戶在辦理業務時出現其他異常情況,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參考資料: -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 相關實務案例或司法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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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一、疑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