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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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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科技創新者申請使用園區辦公空間及第六條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之流程、審查標準、使用期限、租金減免方式及使用規範等,由執行機構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園區之設置及營運等事項時,則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
  2. 2.執行機構評選前項申請,應設置審議委員會,審議申請案件之申請、變更或其他交議事項。審議委員會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園區之設置及營運等事項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無法找到與「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16條」相關的資訊。盡我所知,此法條並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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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16 條規定:「金融科技創新者申請使用園區辦公空間及第六條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之流程、審查標準、使用期限、租金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