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15條,在形成金融科技發展實體聚落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並可以協調具備承辦政府有關金融科技創新的專業法人或團體作為執行機構,負責辦理園區的設置、營運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這項法規旨在推動金融科技的發展,並提供協助和輔導,以創建金融科技創新園區。這些園區將成為金融科技發展的實體聚落,並由主管機關負責設置和管理。主管機關可以與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業法人或團體合作,作為執行機構來協助和輔導園區的各項事務,包括設置、營運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執行機構將根據法規的規定,提供專業的諮詢和經驗,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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