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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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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並協調由相關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之辦公空間或租金減免,以利金融科技創新者創新研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研讀及相關資料,「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設立或協助設立金融科技發展的實體聚落,並協調相關機構或政府提供適當的辦公空間或減免租金,以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的研發。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營造一個有利於金融科技創新者進行研發的環境。並且,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相關機構或政府應提供必要的支援,包括提供辦公空間或減免租金等措施,以鼓勵金融科技創新。有關辦公空間的提供可以是在現有的機構內設立金融科技中心,也可以是提供特定地點或建築物作為金融科技聚落的基地。這些措施旨在支持和促進金融科技的發展,並提供適當的研發環境及資源,以鼓勵創新與科技應用的發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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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並協調由相關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