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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並協調由相關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之辦公空間或租金減免,以利金融科技創新者創新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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