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順應國內外科技發展實務及趨勢,得調適相關金融法令規定,以利創新之科技或經營模式運用於金融市場或創新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市場提供。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4 條》,主管機關可以調適相關金融法令規定,以使創新的科技或經營模式可以應用於金融市場,並且在市場上提供創新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由於問題中並未提供與這項法規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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