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金融科技發展之友善環境,鼓勵運用科技創新金融商品及服務,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適金融法令規定,以利金融創新。 二、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提供金融科技創新研發環境。 三、協助提供金融科技創新創業所需資金之管道。 四、鼓勵運用創新科技提供金融服務之公司、團體及個人與金融業策略合作。 五、鼓勵金融業運用金融科技轉型發展。 六、強化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及技術應用之資訊安全。 七、整合政府、產業、學研機構之資源,鼓勵投入金融科技人才培育。 八、辦理國際金融科技交流活動。 九、推廣金融科技知識普及。 十、其他有關金融科技發展事項。
根據提供的上述法規,可知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2條共有十項措施,旨在提供金融科技發展友善環境,鼓勵運用科技創新金融商品及服務。以下提供相關釋義和範例: 1. 調適金融法令規定,以利金融創新:主管機關可調整現行金融法令,以適應金融科技的創新,提供更彈性的法規環境,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例如,簡化網路銀行申請程序,降低金融科技初創公司進入金融市場的門檻。 2. 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主管機關可協助建立金融科技發展的實體聚落,提供創新研發環境和資源支援,促進金融科技公司之間的互動和合作。 3. 協助提供金融科技創新創業所需資金之管道:主管機關可協助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創業所需的資金管道,例如創業基金、風險投資等金融支援機制,鼓勵金融科技初創公司的成立和發展。 4. 鼓勵運用創新科技提供金融服務之公司、團體及個人與金融業策略合作:主管機關鼓勵具備創新科技能力的公司、團體和個人與金融業者進行合作,運用創新科技提供更多元化、便利的金融服務。例如,與區塊鏈技術公司合作提供更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務。 5. 鼓勵金融業運用金融科技轉型發展:主管機關鼓勵傳統金融業者運用金融科技進行轉型,提升營運效率、提供更便利、創新的金融服務。例如,推動銀行採用人工智慧和大數據分析技術,改進風險評估和客戶服務。 6. 強化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及技術應用之資訊安全:主管機關重視金融科技的基礎設施和技術應用的資訊安全,加強相關防護和監管措施,確保金融科技系統的穩定運作和個人資料的保護。 7. 整合政府、產業、學研機構之資源,鼓勵投入金融科技人才培育:主管機關促進政府、產業和學術研究機構之間的合作,共同投入金融科技人才的培育,提升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 8. 辦理國際金融科技交流活動:主管機關推動國際金融科技的交流與合作,舉辦相關的國際會議、論壇和培訓活動,促進國際間金融科技創新經驗的分享和學習。 9. 推廣金融科技知識普及:主管機關積極推動金融科技知識的普及,舉辦相關的宣傳活動、研討會和培訓課程,提升公眾對金融科技的認知和理解。 10. 其他有關金融科技發展事項:主管機關可依據需要和發展趨勢,採取其他相關的措施和政策,促進金融科技的發展與應用。 以上的釋義和範例是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進行解析,以及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的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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