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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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 一、不得接受參與者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二、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參與者身分: (一)與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三)對於過去所取得參與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三、確認參與者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參與者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前目方式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三)辨識參與者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四)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四、申請人完成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 五、懷疑參與者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參與者身分程序可能對該參與者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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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進行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接受使用匿名或假名來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2. 在以下情況下應該確認參與者的身分: (a) 與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時。 (b)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c) 對於過去所取得參與者身分資料的真實性或適當性有所懷疑時。 3. 確認參與者身分的方式應包括以下: (a) 使用可靠、獨立來源的文件、資料或資訊來辨識和驗證參與者身分,並保存相關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記錄。 (b)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的情況,應確實查證代理人的事實,並以前述方式辨識和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相關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記錄。 (c) 辨識參與者的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來源的資料或資訊。 (d) 在確認參與者身分時,應瞭解業務關係的目的和性質,並根據情況取得相關資訊。 4. 在完成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之前,申請人不得與該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 5. 如果對參與者或交易涉嫌洗錢或資恐存有懷疑,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參與者身分程序可能對該參與者洩露訊息,則可以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資料來源: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02)
- 記錄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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