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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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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實質受益人:指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 風險基礎方法:指申請人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對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2. 2.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時,應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執行確認參與者身分,及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監控交易及留存相關紀錄。創新實驗應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實質受益人:指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 風險基礎方法:指申請人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對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2. 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時,應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執行確認參與者身分,及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監控交易及留存相關紀錄。創新實驗應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根據以上解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中指出了實質受益人以及風險基礎方法的定義。另外,該法還要求申請人在進行創新實驗時確認參與者身分,並監控交易並留存相關紀錄。最後,創新實驗還需要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參考資料: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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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實質受益人:指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