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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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參與者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參與者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 (一)依據參與者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二)得知參與者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二、應對參與者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參與者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三、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參與者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參與者。 四、對參與者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但對參與者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參與者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參與者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參與者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第三條規定對參與者身分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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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五條「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參與者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中包括以下幾項要求: 一、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參與者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在適當時機對往來關係進行審查。這包括定期審查時點以及有重大變動時。例如,當參與者的身分或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申請人應在適當的時機對該參與者進行審查。 二、應對參與者的業務關係中的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交易與參與者及其業務和風險相符,必要時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三、應定期檢視參與者和實質受益人的身分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這些資訊的更新,特別是對於高風險參與者。 四、對於參與者身分的辨識和驗證程序,可以根據過去的執行和保存的資料。但是,當對參與者的資訊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參與者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參與者的交易或帳戶出現重大變動時,應根據第三條的規定重新確認參與者的身分。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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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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