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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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辦理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始得辦理: 一、隨匯款交易備置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並於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配合辦理。 二、應依第十一條規定,保存下列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必要資訊: (一)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及下列各項資訊之一: 1.身分證號、護照或居留證號。 2.匯款人地址。 3.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 (二)受款人資訊應包括:受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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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規定了申請人在辦理匯款業務時應遵守的要求。根據此條規定,申請人在辦理匯款業務時,需提供必要且正確的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若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相關資訊時,申請人應予以配合辦理。此外,申請人還應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保存匯款人及受款人的必要資訊,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碼,以及匯款人身分證號、護照或居留證號、匯款人地址、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以及受款人姓名和受款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以防止洗錢和資恐活動。根據這些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匯款業務時需要對匯款人和受款人的身份和資訊進行嚴格的查核,並保存相關的資料,以便需要時能提供給相關的法務機關。這些要求可以幫助金融機構在偵查犯罪行為時提供有效的線索,並配合執法機關進行調查和取證。 參考資料: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https://gazettemoi.moi.gov.tw/main/detail/202003310001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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