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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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委託國外銀行或合格匯款業者(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支付匯款款項,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 一、持續蒐集足夠之可得公開資訊,以充分瞭解受託機構之業務性質,並評斷其商譽及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及是否曾受洗錢及資恐之調查或行政處分。 二、評估受託機構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具備適當之控管政策及執行效力。 三、在與受託機構建立往來關係前,應先取得高階管理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以文件證明各自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責任作為。 五、對於無法配合申請人提供上開資訊之受託機構,申請人應對其暫停或中止業務關係。 六、受託機構為申請人本身之國外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時,亦適用前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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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申請人委託國外銀行或合格匯款業者支付匯款款項時,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持續蒐集可得公開資訊:申請人應不斷蒐集足夠的公開資訊,以全面了解受託機構的業務性質,並評估其商譽和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相關規範,以及是否曾受過洗錢和資恐的調查或行政處分。 2. 評估受託機構的控管政策和執行效力:申請人需要評估受託機構對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是否具備適當的控管政策和執行效力。 3. 高階管理人員核准:在與受託機構建立往來關係之前,申請人應取得該受託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核准。 4. 文件證明責任:申請人需要提供文件證明雙方對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責任。 5. 暫停或中止業務關係:對於無法配合申請人提供上述資訊的受託機構,申請人應暫停或中止與其的業務關係。 6. 申請人本身之國外分公司或母子公司:如果受託機構是申請人本身的國外分公司或母子公司,則同樣適用上述五項規定。 根據以上法規,實施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時,申請人在選擇受託機構並委託其支付匯款款項時,需注意該機構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以確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相關措施得以遵守和執行。 參考資料: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行政處分名詞
- 核名詞
- 上開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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