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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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參與者身分確認、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確認參與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包括文件檔案、業務往來資訊及相關分析資料,應保存至與參與者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對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參與者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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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時,需要保存與參與者身分確認、往來及交易相關的紀錄憑證。保存的規定如下: 1. 交易紀錄:對所有國內外交易必要的紀錄,需要保存至少五年。如果法律有另外規定更長保存期間,則需依該法律規定辦理。 2. 身分確認相關紀錄:對於確認參與者身分所取得的所有紀錄,包括文件檔案、業務往來資訊和相關分析資料,需要保存至與參與者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如果法律有另外規定更長保存期間,則需依該法律規定辦理。 3. 保存的交易紀錄應該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作為認定不法活動的證據。 4. 當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和確認參與者身分等相關資訊時,申請人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為了符合這些規定,申請人應按照相關法律的要求保存必要的紀錄,以確保能夠提供證據,並在所要求的時限內提供有關資訊。 參考資料: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30140&FLNO=1 2. 金融監督委員會相關公告及指引文件: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refpage=homepage/index00.jsp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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