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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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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參與者身分確認、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確認參與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包括文件檔案、業務往來資訊及相關分析資料,應保存至與參與者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對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參與者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時,需要保存與參與者身分確認、往來及交易相關的紀錄憑證。保存的規定如下: 1. 交易紀錄:對所有國內外交易必要的紀錄,需要保存至少五年。如果法律有另外規定更長保存期間,則需依該法律規定辦理。 2. 身分確認相關紀錄:對於確認參與者身分所取得的所有紀錄,包括文件檔案、業務往來資訊和相關分析資料,需要保存至與參與者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如果法律有另外規定更長保存期間,則需依該法律規定辦理。 3. 保存的交易紀錄應該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作為認定不法活動的證據。 4. 當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和確認參與者身分等相關資訊時,申請人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為了符合這些規定,申請人應按照相關法律的要求保存必要的紀錄,以確保能夠提供證據,並在所要求的時限內提供有關資訊。 參考資料: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30140&FLNO=1 2. 金融監督委員會相關公告及指引文件: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refpage=homepage/index00.jsp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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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人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參與者身分確認、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