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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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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之。
  2. 2.前項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之監控態樣: 一、參與者申請辦理交易,該交易與參與者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 二、建立業務關係後,對有存疑之參與者予以確認時,發現參與者否認該交易、無該參與者存在或其他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參與者名稱係被他人所冒用。 三、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與申請人進行之交易,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四、參與者或交易有關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五、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
  3. 3.執行交易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進行交易監控時應建立相應的政策與程序,並可以利用資訊系統來幫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個人或機構在建立業務關係之後,如果出現以下狀況,則屬於必須監控的情形:(1)參與者申請辦理的交易與其身分或收入不相符;(2)當對有存疑之參與者進行確認時,發現參與者否認該交易、無其存在或其他證據或事實可證明其名稱被他人冒用;(3)當有特殊重大案件在媒體上報導時,與該案件相關的交易顯得異常;(4)參與者或交易對象被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或被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5)其他被認定存在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況。此外,執行交易監控的情況應該記錄下來,並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保存一定期限。 (資料來源: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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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人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