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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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9條,申請人在實施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時,有以下要求: 1. 申請人必須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檢核政策和程序,以偵測、比對和篩檢參與者、參與者的實質受益人或交易相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確保他們的參與者和交易相關對象不涉及任何資恐活動或恐怖組織。 2. 申請人必須保存執行姓名和名稱檢核的記錄,並按照第十一條的要求進行保存。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在特定期限內保存檢核的相關資料,以便日後查證和審核。
- 核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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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