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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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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職前及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申請人在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時,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以下事項: 1.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作業和控制程序:申請人需制定相關程序和措施,以防止洗錢和打擊資恐活動的發生。 2. 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的職前和在職訓練:申請人應定期進行防制洗錢的培訓,提升員工對洗錢防制措施的認識和理解。 3. 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上述事項的執行:申請人需指派專門的人員負責協調和監督防制洗錢措施的執行,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 4. 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申請人需要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以確定其面臨的風險並針對性地采取相應措施。 5. 稽核程序:申請人需要建立稽核程序,以確保洗錢防制措施的有效執行和遵守。 6.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根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指示,申請人可能需要遵守其他相關的洗錢防制措施。 以上解釋參考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及其相關資料。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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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人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