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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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3 條,該法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換言之,主管機關有權利隨時查核申請人對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執行情況,可以透過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辦理查核,而查核方式可能包括實地查核或非實地查核。 根據第二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查核者在執行前項查核時,得命申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不論這些資料的儲存形式,無論是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申請人都應提供,並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換言之,主管機關或委託查核者在執行查核時,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而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這些資料。 依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之立法目的,為維護金融秩序及公共利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犯罪,並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應用,所訂定之本辦法,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 當機關(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進行查核、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查核者在執行查核時得命申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而金融科技新創業者應配合查核人員事並提供相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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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